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民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宝华诉卢革雄、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宝华,卢革雄,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78号原告李宝华,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金,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震,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革雄,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王燕,女,汉族,住址同被告卢革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华诉被告卢革雄、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华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卢革雄名下的坐落于潭城镇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诉讼保全(查封标的为人民币1000000元),并提供登记在案外人李岚名下的坐落于潭城镇的一套房屋作为担保,缴纳诉讼保全费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卢革雄名下的坐落于潭城镇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对担保人李岚名下的坐落于潭城镇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巧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