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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波诉被告刘海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1454号原告韩*,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小塘镇七家村******号。被告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小塘镇大塘村*组。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正在审理中,现原告韩*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武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