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高吉良与乜连根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吉良,乜连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692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1692号申请执行人高吉良,男,195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乜连根,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原告高吉良诉被告乜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6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朱跃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蔡伟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