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法执字第7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与文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赤峰市东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鹏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文功,王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739-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万商街。负责人:李凤新,行长。被执行人:赤峰市东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春宇,总经理。被执行人:赤峰市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文功,董事长。被执行人:赤峰市鹏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刘英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文功,男,47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王虹,女,44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调解书、(2014)元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文功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赤房权证红山区字第101729**号、10172984号、10172964号、101729**号商业用房,10172949号、10172974号、10172955号办公用房,10172995号厂房和地号(431-05-0599)使用面积7567.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拍卖,经过三次拍卖,无人竞买。经征求被执行人意见,目前无条件赎回被拍卖的资产。本院询问申请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第三次留拍价格接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文功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赤房权证红山区字第101729**号、10172984号、10172964号、101729**号商业用房,10172949号、10172974号、10172955号办公用房,10172995号厂房和地号(431-05-0599)使用面积7567.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次留拍价格38027040.81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支行。抵顶后由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支行给付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7069682.59元,(欠款本金10000000.00元,截止2015年1月29日利息为2258082.48元,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245000元,诉讼费、邮寄费、保全费89285元,执行费78650元,总计12671017.48元。)不足部分可以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