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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俞保松诉上海东渡解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保松,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瑞松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渡解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俞保松,男,195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刘萍蕾,上海申伦律师事务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开发区工业园永花路002号。法定代表人周谟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鞠济元,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卓伟,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瑞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北街402号216室。法定代表人茆春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秀容,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渡解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纪路173号902室。法定代表人李海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邵雷民,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俞保松与上诉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瑞松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东渡解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曾出具(2012)松民三(民)初字第1115-1号民事裁定:冻结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瑞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该院又做出(2014)松民三(民)重字第3号民事裁定:增加查封、冻结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瑞松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俞保松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本院认为,上诉人俞保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孔美君代理审判员  杨斯空审 判 员  郑卫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