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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少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20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齐河县,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玲,王海卫,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恒通公司出租车司机,户籍地齐河县,现住济南市。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刘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郝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曹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