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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令朕、孙令通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令朕,孙令通,武照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曹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孙令朕。申请人:孙令通。申请人孙令朕、孙令通法定代理人:孙广金,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青岗集镇郭楼行政村,系申请人之祖父。被申请人:武照荣,系申请人之母。申请人孙令朕、孙令通申请宣告武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令朕、孙令通诉称:二人与武某系母子关系。2012年5月15日其父孙某因病死亡。2012年6月10日,其母武某外出去向不详,至今无音讯,故申请宣告武某失踪。申请人孙令朕、孙令通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孙令朕、孙令通常住人口登记卡,武某身份证,孙某死亡注销证明,曹县公安局青岗集派出所证明,曹县青岗集镇郭楼村民委员会证明,曹县青岗集镇潘庄村民委员会证明,定陶县马集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经查:武某自2012年6月10日离家出走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武某失踪。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3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武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武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武某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孙令朕、孙令通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在本院发出寻找武某的公告后,未见武某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与本院联系,依法应宣告武某失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武某为失踪人。二、指定孙广金为失踪人武某的财产代管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之法定代理人孙广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景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