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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白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运荣、刘运娟与刘运平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荣,刘运娟,刘运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刘运荣,女,汉族,农民,现住二道镇。原告:刘运娟,女,汉族,农民,现住二道镇。被告:刘运平,男,汉族,农民,现住二道镇宝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荣、刘运娟诉被告刘运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荣、刘运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荣、刘运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万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