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白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运荣、刘运娟与刘运平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荣,刘运娟,刘运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刘运荣,女,汉族,农民,现住二道镇。原告:刘运娟,女,汉族,农民,现住二道镇。被告:刘运平,男,汉族,农民,现住二道镇宝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荣、刘运娟诉被告刘运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荣、刘运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荣、刘运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万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