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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执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建辉与被执行人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销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辉,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执字第117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辉,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汤小红,女,汉族,1970年7月23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徐明,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暂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建辉与被执行人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贺调确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30日钱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整。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建辉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400元,执行标的共计10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建辉于2015年5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贺调确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生利代理审判员  高 波代理审判员  张延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若楠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之心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