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熊元清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元清,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42号原告熊元清,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住所地合川区合阳城营盘街99号。负责人黄晓勇,该局政委。原告熊元清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元清以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已履行上户职责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熊元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元清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熊元清负担。审 判 长 梁洪川人民陪审员 杨自力人民陪审员 龚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