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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高保国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保国,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676号原告:高保国,男,193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陈斌,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保国诉被告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保国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高保国承担,予以免缴。代理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