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776号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东方恒星园1号楼3A层。法定代表人刘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珍宝(特别授权代理),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汪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