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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余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杭桐民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健执行员 尤 宇执行员 张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