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0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关于顾轩宇与刘珈、周林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轩宇,刘珈,周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1740号原告顾轩宇,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炜,常德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珈,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林娟,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钟鸣,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轩宇与被告刘珈、周林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轩宇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珈、周林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轩宇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轩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4元,减半收取2002元,由原告顾轩宇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卫民审 判 员 孔源源人民陪审员 袁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宁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