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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关于顾轩宇与刘珈、周林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轩宇,刘珈,周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1740号原告顾轩宇,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炜,常德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珈,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林娟,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钟鸣,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轩宇与被告刘珈、周林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轩宇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珈、周林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轩宇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轩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4元,减半收取2002元,由原告顾轩宇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卫民审 判 员  孔源源人民陪审员  袁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宁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