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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谭克卫与陈思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克卫,陈思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979号原告谭克卫,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闵书全,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思发,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谭克卫诉陈思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克卫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克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谭克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斯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