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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双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方芹与被告刘国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方芹,刘国洋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胡方芹。委托代理人彭士学,新沂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国洋。原告胡方芹诉被告刘国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方芹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士学,被告刘国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方芹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2009年10月份,被告将自家的六间两层楼房(710平方米)及前面平房发包给原告施工,单价100元/平方米。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截止工程结束,被告六间两层楼房的工程款共计支付27500元(前面平房剩余工程款原告自愿放弃),剩余工程款43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给付。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六间两层楼房的剩余工程款43500元。被告刘国洋辩称:首先,原告为被告建设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即:二楼浇筑时塌方、大梁变型、二楼楼面渗漏等;其次,原告主张六间两层楼房面积系710平方米,说明原告把阁楼及走廊、出檐都计算在内了;第三,被告一直要求原告维修,但原告始终未能做到,并明确表示不再维修;第四,盖前面平房时,被告给付的工程款原告现在不认帐了,说明原告没有事实求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为新沂市高流镇岭西村人。2009年10月份,被告将六间两层楼房(合计712.84平方米,包括1.5米高的阁楼及走廊、出檐)及六间平房发包给原告施工,单价100元/平方米。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陆续给付原告工程款,截止六间两层楼房工程完工,被告共计给付原告工程款27500元(因六间平房剩余工程款原告自愿放弃,所以已给付的工程款未计算在内),剩余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二楼浇筑时塌方约40平方米、大梁变形、二楼楼面渗漏、东墙未粉刷),未予给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本院依职权所作的现场勘验草图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胡方芹与被告刘国洋之间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主张的六间两层楼房剩余工程款被告应予给付。关于六间两层楼房工程总价款如何计算的问题,原告主张工程总价款计算应包括阁楼、走廊及出檐面积,合计约710平方米,但被告主张工程总价款计算不应包括阁楼、走廊及出檐,仅为660平方米,但双方均提供不了当时系如何约定的相关证据。因此,本院采取折中的方法,阁楼、走廊、出檐的面积按照一半来计算,即六间两层楼房总面积为673.02平方米【593.84平方米+(28.8平方米+39.36平方米+11.48平方米)/2】,工程总价款为67302元(673.02平方米×100元/平方米)。该六间两层楼房的工程款被告已经给付27500元,剩余39802元被告未予给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即二楼浇筑时塌方、大梁弯曲、楼顶渗漏、东墙未粉刷)表示认可,但其明确表示不愿维修。同时,对剩余工程款39802元仅要求本院判决给付18000元,剩余部分作为弥补被告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原告对其剩余工程款的处分系其自愿,本院予以准许。综上,被告刘国洋应给付原告胡方芹六间两层楼房的剩余工程款1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国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方芹建设六间两层楼房的剩余工程款18000元。如果被告刘国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被告刘国洋负担(原告胡方芹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刘国洋在给付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胡方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范大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