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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辖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央商务区支行与董虽、穆芳杰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央商务区支行,穆芳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央商务区支行。负责人宋胜军,行长。原审被告穆芳杰。上诉人董虽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其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该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五十四条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本案贷款方为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央商务区支行,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