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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高原蓝与吴尚辉、吉林省金辉物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执字第141号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申请执行人高云龙,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吴尚辉,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金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吴尚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原蓝与被执行人吴尚辉、吉林省金辉物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高云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宽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执行结案。执行员  王子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丛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