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二终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合肥雅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先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雅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先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0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雅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南环路盛世家园1幢406号,组织机构代码66946891-6。法定代表人:汪顺桂,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传雨,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先成。上诉人合肥雅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饰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先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传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孙先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雅饰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物业管理办公室签订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将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属区域,位于肥东县店埠龙泉路东宸苑小区物业服务交给雅饰公司。孙先成的房屋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路东宸苑小区商品门面房,雅饰公司未与东宸苑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4年4月18日,雅饰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孙先成支付物业管理费1226元、公摊电费84元、滞纳金364元,合计1674元。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雅饰公司诉请要求孙先成给付物业管理等费用,因证据不足,又无事实依据,对雅饰公司的诉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雅饰公司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雅饰公司负担。雅饰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雅饰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按约履行合同,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孙先成自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公摊费、电费未能交纳,经雅饰公司多次催缴,孙先成仍拒绝支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雅饰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孙先成未答辩。二审期间,雅饰公司向本院提交肥东县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东宸苑”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有关情况的说明》及《公告》,证明:雅饰公司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依约为“东宸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孙先成对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系雅饰公司合法持有,与本案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的证明目的能否成立,需待案件审理中根据当事人讼争的焦点,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认定。二审查明:2013年1月7日,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发出《公告》,告知“东宸苑”小区的各位业主,合肥华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东宸苑”小区的服务期限将于2013年1月11日截止,该公司已提出到期撤离申请;现有雅饰公司有意接管东宸苑小区的物业服务;各位业主若有意自管或自行招聘物业服务公司可公告张贴之日起七日内向肥东经开区物业办联系;若无异议,肥东经开区物业办将委托雅饰公司接管“东宸苑”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2013年1月28日,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与雅饰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雅饰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物业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事项的协助管理等。2014年9月25日,肥东县房产管理局出具《关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东宸苑”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有关情况的说明》,载明,“东宸苑”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于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等原因合同到期被迫撤出,小区处于无人管理脏乱差混乱无序状况,小区业主代表多次到该局、肥东县经济开发区以及县政府反映,要求政府给予落实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于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又联系不上,为维护小区的干净整洁和和谐稳定,根据《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属地政府(肥东县经济开发区)代表全体业主在物业小区公示,委托雅饰公司接管“东宸苑”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工作,业主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代表属地政府(肥东县经济开发区)与雅饰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雅饰公司关于孙先成支付物业管理费、公摊电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时,业主大会未能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指定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安全保卫和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工作。之前的物业服务企业合肥华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东宸苑”小区退出时,“东宸苑”小区的业主大会尚未成立。在此情况下,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代表“东宸苑”小区的属地政府与雅饰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符合上述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雅饰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雅饰公司认为其为孙先成提供了物业服务,雅饰公司应当对其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从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看,不能证明其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因此,雅饰公司要求孙先成支付物业管理费、公摊电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合肥雅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姚海峰审判员 王 苗审判员 温占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邓金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