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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金京福与朴成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京福,朴成根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金京福,男,1934年3月13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金国成,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朝鲜族,图们市人民政府科员,住图们市。被告:朴成根,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龙井市,现住韩国。委托代理人:朴洪春,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京福诉被告朴成根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成根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京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京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告金京福负担。审 判 长  韩银花审 判 员  金银实人民陪审员  李学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朴贤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