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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忠发与李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发,李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636号原告张忠发,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李涛,男,户籍所在地:招远市,现住址不详。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发与被告李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发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发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忠发负担。审判员  杨桂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许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