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佟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909号原告单某某,住五常市。被告佟某某,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振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