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学农与大丰市虹达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学农,大丰市虹达丝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14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学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丰市虹达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三龙镇兴龙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倪同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学农因与被申请人大丰市虹达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虹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终字第0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学农申请再审称,其于1983年开始成为虹达公司的员工,连续工作29年。1993年虹达公司没有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2012年才同意签订,但提供的合同文本上却载明无固定期限从2012年10月23日起,这损害了吴学家的权益。吴学农提出无固定期限应从1993年开始,并要求修改,虹达公司不但拒绝修改,反以吴学农拒签合同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其他诸如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权益也都没有依法兑现。一、二审法院没有依法支持吴学农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综上,吴学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虹达公司辩称:虹达公司严格按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用工,续签劳动合同是全厂职工统一办理的,在两个月的续签期间,虹达公司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还聘请了劳动行政部门等政府部门的人员参与整个续签过程。虹达公司对签订两次以上劳动合同及满十年以上的职工都鼓励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之前,虹达公司不仅交给职工劳动合同文本,而且在公司显著位置多次张贴,敦促职工尽快签订劳动合同。虹达公司实行定员定岗,为保持岗位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及生产经营的可持续性,明确了一个续签合同的终止时间,这个终止时间对所有职工一视同仁,公司里其他超期没有签订合同的,也一样终止了合同。吴学农主张虹达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所提其他诉讼请求也均不能成立。综上,请求驳回吴学农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吴学农自1983年12月开始进入虹达公司工作。2002年,吴学农与虹达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载明:合同期限自2002年4月10日至2008年4月10日,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工作内容为综合办办事员。虹达公司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水平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增长。虹达公司按照本企业现有规定,为吴学农办理有关保险等。2007年7月10日,吴学农向虹达公司提交申请书一份,载明:本人出生于1961年4月27日,公司于2007年7月开始为个人办理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本人为1962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办理保险时需申请补缴,为此特具报告申请补缴2007年6月30日前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请求办理。2007年7月30日,虹达公司作出同意个人申请,并个人补缴2006年4月至2007年6月的养老保险的批示。2007年11月20日,吴学农自费缴纳了养老保险金2866.50元。2007年11月1日,吴学农与虹达公司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载明: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12年10月22日止,虹达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吴学农从事本公司工作;虹达公司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需要吴学农延长工作时间的,双方协商,并要给予吴学农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虹达公司对吴学农实行计件工资分配制度,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吴学农;虹达公司与吴学农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告知对方,双方同意,及时办理续签手续等。2012年9月18日,虹达公司向吴学农发出了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书,并在此后向其发放了包含无固定期限内容的劳动合同文本一份,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书载明:公司与你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将于2012年10月22日届满,公司决定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其标准不低于原合同规定的各项标准。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2012年10月18日起至10月23日上午8时,到公司办公室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你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请于2012年10月22日下午6时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公司(书面答复交公司徐凤生)。截止2012年10月23日上午8时,你既不出具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答复又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视为你本人不再续订,公司将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本人要求不再续订处理。因吴学农未在虹达公司指定的期限内前往续签劳动合同,亦未向虹达公司书面答复,2012年10月24日,虹达公司向吴学农发出关于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一份,载明:公司于二O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书面通知你续订劳动合同,你的原劳动合同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到期,合同期满前你未向公司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将按劳动合同到期本人要求不再续订处理。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公司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请你接到本通知三日内到公司办理失业保险手续,逾期不办理后果自负。2012年10月25日,吴学农向大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11月5日,因该委收到吴学农仲裁申请已超过五日,征询吴学农意见是否同意由该委继续审理,吴学农表示不同意。后经诉前调解不成,吴学农于2013年2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虹达公司:1、加班工资22080元(包括法定假日工资、休息日上班工资);2、放假补助19200元;3、带薪年休假工资9000元;4、补足最低工资11317.62元;5、赔偿金8万元;6、恢复正常班次;7、补办1983年至2007年的养老保险,退还个人缴费2866.5元;8、补办1983年至2012年的医疗保险;9、缴纳1983年至2012年的住房公积金。另查明:吴学农以虹达公司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问题向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举报。2013年1月23日,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吴学农发出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一份,载明:你投诉虹达公司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一案(案号:大人社察案字(2012)第101号),因我局多次电话联系,并于2013年1月17日送达书面通知,通知你来我局配合调查、核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但你至今没有配合调查核对证据。根据《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期间。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0326号民事判决:一、虹达公司支付吴学家加班工资149.3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吴学农的其他诉讼请求。吴学农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盐民终字第022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学农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首先,关于虹达公司终止与吴学农之间劳动关系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适用的前提之一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吴学农在虹达公司工作二十余年,且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在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虹达公司亦在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即2012年9月18日向吴学农送达了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书及包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容的合同文本,该通知书的内容表明虹达公司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作出了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给吴学农预留了充分的考虑时间及详细告知了不明确表态的后果。但吴学农未在虹达公司通知书中告知的期限内前往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作出不同意续签的书面答复,而虹达公司亦不能空着工作岗位一直等待吴学农作出决定。故虹达公司在通知吴学农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后,在吴学农既未续订劳动合同又未书面答复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依法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吴学农主张虹达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其次,关于吴学农其他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1、加班工资22080元。吴学农提供2004年至2009年食堂馒头上笼清点表,欲证明其常年加班,但该清点表只能反映公司每天蒸馒头的数量而不能证明吴学农加班情况。虹达公司为此提供了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吴学农的工资发放清单,清单载明当月发放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加点工资,2012年1月已将2011年欠付的加班工资、岗位补助等一次性发放,2012年1月至10月则仍有149.30元加班工资未发放。故一、二审法院对吴学农主张的149.30元外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并无不当。2、放假补助19200元。吴学农提供自行制作的逐年放假统计表,欲证明虹达公司因原材料短缺经常放假,故应发放放假期间工资。虹达公司对其统计表不认可。因统计表系吴学农单方制作,且虹达公司逐月发放的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故吴学农关于放假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3、补足最低工资11317.62元。虹达公司已提供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工资发放清单,发放数额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吴学农关于补足低于最低工资的主张,亦不能成立。4、带薪年休假工资9000元。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根据《职工带新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依职权责令改正,故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4、补办1983年至2007年的养老保险、退还个人缴费2866.5元、补办1983年至2012年医疗保险、补缴纳1983年至2012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因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及缴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争议,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一、二审法院对吴学农的上述主张在本案中不予理涉,亦无不当。综上,吴学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学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绍恒代理审判员 张 娅代理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戚亦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