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钱月琪与郑礼滨、蒋赛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月琪,郑礼滨,蒋赛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116号原告:钱月琪。委托代理人:徐雪峰。被告:郑礼滨。被告:蒋赛一。原告钱月琪诉被告郑礼滨、蒋赛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钱月琪的委托代理人徐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礼滨、蒋赛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月琪诉称:2014年5月17日,被告郑礼滨言称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17日至2014年6月16日,借款逾期利息为月息2.5%,如该借款到期不还,借款人将承担由该纠纷引起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该借款由被告蒋赛一提供担保,双方约定了保证的方式及保证范围。后该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迟迟不予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郑礼滨立即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利息3000元,合计人民币33000元;(暂计4个月,从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以30000元为本金,按每月利率2.5%计算为3000元,2014年10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每月利率2.5%计算该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蒋赛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本案诉讼费、代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作答辩。原告钱月琪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郑礼滨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蒋赛一提供担保的事实;2、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代理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钱月琪为实现债权花费代理费3000元的事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5月17日,被告郑礼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钱月琪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17日至2014年6月16日,逾期未还,从逾期之日按月息2.5%计收利息至还清时止;逾期未还造成诉讼的,借款人承担出借人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该借款由被告蒋赛一提供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后2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告钱月琪与被告郑礼滨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郑礼滨在原告向其催讨借款后一直怠于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按照双方约定,借款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月息2.5%计收利息,因该约定的月息过高,本院酌定调整为月息2%。被告蒋赛一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应依约对借款本息、代理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礼滨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礼滨归还原告钱月琪借款本金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郑礼滨支付原告钱月琪自2014年6月17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以月息2%按照借款本金30000元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郑礼滨承担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蒋赛一对上述一、二、三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蒋赛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礼滨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郑礼滨、蒋赛一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给付原告钱月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阳锦翔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吴焕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金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