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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孙淑玲与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玲,帛方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孙淑玲,居民。被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毕孝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玲与被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荣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淑玲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淑玲负担。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于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