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某,滦南县电力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艳,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倩,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滦南县供水中心职工。委托代理人:刘丽宏。上诉人洪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诉讼费7780元,退还上诉人洪某。审 判 长 陈铁军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