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怀其与被告姜世崎、王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怀其,姜世崎,王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600号原告曹怀其,男。被告姜世崎,男。被告王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怀其与被告姜世崎、王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怀其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怀其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怀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全额退还原告曹怀其。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