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浦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周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鑫。辩护人张春祥,上海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鑫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鑫及其辩护人张春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鑫经与杨某某(另行处理)电话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12时许,至本市淮海中路XXX号雅诗阁酒店大堂内,将1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贩卖给杨某某,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杨支付的毒资人民币1,000元。当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周鑫再次携毒品至上述酒店810号房间,欲将毒品贩卖给杨某某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并在其驾驶的牌号为津GTXX**的轿车内查获2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和2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绿色烟丝。经检验,送检杨某某的1包白色晶体净重4.05克,周鑫的3包白色晶体共计净重10.15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周鑫的2包绿色烟丝净重2.08克,从中检出大麻成分。到案后,被告人周鑫揭发李菁有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嫌疑,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将李菁抓获并缴获毒品,现李菁已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周鑫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洪某某、顾某某、周某某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地点照片、藏匿毒品的车辆照片、缴获的毒品及被告人周鑫收取毒资所用的银行卡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周鑫的供述及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周鑫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周鑫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周鑫有立功表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等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周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鑫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周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鑫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应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艳燕代理审判员  李倩岚人民陪审员  周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顾慧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