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清泉与刘少基,赖冬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泉,刘少基,赖冬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刘清泉,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福权,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少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平县。被告:赖冬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源县。原告刘清泉诉被告刘少基、赖冬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5月5日以原告已经与两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清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静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