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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隆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隆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焦作市隆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乡老牛河村。法定代表人许巧玲,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福江,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秦宏标,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和平中街392号。法定代表人周栓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彬彬,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隆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隆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隆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作市隆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7元,由原告焦作市隆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