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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明清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明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1806号罪犯刘明清,男,1971年06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现在湖南省坪塘监狱服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岳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坪塘监狱于2015年0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明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明清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明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0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新国审 判 员  黄仲奇代理审判员  严新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汤 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