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尚丽君、赵卫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尚丽君,赵卫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XXX,住隆化县。电话:139XX****XX。被告:尚丽君,住隆化县。电话:133XX****XX。被告:赵卫东。电话:133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尚丽君、赵卫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闫鹤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