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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582号原告黄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远志,广西其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祖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