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宋慧与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慧,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431号原告:宋慧。委托代理人:李坤。委托代理人:蔡沈芸。被告: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222号。法定代表人:赵鹏。原告宋慧诉被告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春红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红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殷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