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宋慧与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慧,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431号原告:宋慧。委托代理人:李坤。委托代理人:蔡沈芸。被告: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222号。法定代表人:赵鹏。原告宋慧诉被告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春红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红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殷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