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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绍辉与吴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绍辉,吴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吴绍辉,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国林,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绍辉与被告吴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绍辉接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伟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钟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