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绍辉与吴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绍辉,吴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吴绍辉,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国林,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绍辉与被告吴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绍辉接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伟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钟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