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林、李程诉被告杨柳,第三人王焕德、张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林,李程,杨柳,王焕德,张丽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583号原告李玉林,男,195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李程,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林,系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柳,女,197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第三人王焕德,男,1967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第三人张丽萍,女,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李玉林、李程诉被告杨柳,第三人王焕德、张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林、李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鲁连涛代理审判员 刘梅竹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聂 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