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杭州念奴娇贸易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泳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念奴娇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市泳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56号原告:杭州念奴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达路101号北楼211室。负责人:王清海,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如友,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正刚,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泳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与临西三路交汇向西100米。负责人:赵宗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念奴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泳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下和解,原告杭州念奴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念奴娇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念奴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念奴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宗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管旭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