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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6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才萍与固镇县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才萍,固镇县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699-1号申请执行人:王才萍,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固镇县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田学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等,向被执行人固镇县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固镇县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固镇县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固镇县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可能被责令拆迁,依法享有拆迁补偿款等收入且尚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固镇县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拆迁补偿等款688.342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单莉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