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海吉者诉被告马由素夫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吉者,马由素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1号原告马海吉者,女,东乡族,生于1980年5月29日,文盲,农民,住东乡县柳树乡仲家山村塔崖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80********。被告马由素夫,男,东乡族,现年41岁,小学文化,农民,住东乡县柳树乡仲家山村塔崖社**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吉者诉被告马由素夫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吉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