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海吉者诉被告马由素夫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吉者,马由素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1号原告马海吉者,女,东乡族,生于1980年5月29日,文盲,农民,住东乡县柳树乡仲家山村塔崖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80********。被告马由素夫,男,东乡族,现年41岁,小学文化,农民,住东乡县柳树乡仲家山村塔崖社**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吉者诉被告马由素夫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吉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