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学秀、吴春兰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春兰,赵学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吴春兰,女,生于1962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执行人:赵学秀,女,生于1965年7月2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苍溪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吴春兰和赵学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春兰和赵学秀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山俭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