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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与被告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432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高德勇,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徐武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邱广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