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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饶某某与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572号原告饶某某,男。被告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饶某某承担。审判员  甘三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雷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