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饶某某与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572号原告饶某某,男。被告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饶某某承担。审判员 甘三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雷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