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峻豪与张正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峻豪,张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559号申请执行人:张峻豪,男,200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孙丽娟,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张峻豪之母。被执行人:张正伟,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峻豪与被执行人张正伟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少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行交付案件款4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胶南少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抚养费4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玉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