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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峻豪与张正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峻豪,张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559号申请执行人:张峻豪,男,200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孙丽娟,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张峻豪之母。被执行人:张正伟,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峻豪与被执行人张正伟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少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行交付案件款4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胶南少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抚养费4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玉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