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明诉被告谭毅一、夏树华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明,谭毅一,夏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明,男。被执行人谭毅一,男。被执行人夏树华,女,系被执行人谭毅一之妻。本院依据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52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谭毅一、夏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仍有部分金钱给付义务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谭毅一在南江县信用合作联社黑潭信用社存款62936.00元,划拨至南江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