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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鼓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鼓初字第11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王卿,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爱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卿、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之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为琐事同原告吵闹,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缺乏感情交流与思想沟通,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不睦。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是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感情交流和思想沟通,引发夫妻矛盾。今后,只要双方加强夫妻感情交流,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信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原告起诉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所规定的条件,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爱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邓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