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终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中核钛白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刘丽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李顺光,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方 芳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方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