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甲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5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桂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7月期间,黄良云、赵志伟、罗征气、廖仲宇、曾祥雄、杨文彬(均已判刑)等人在邵东县火厂坪龙公桥、简家陇等地开设赌场,该赌场采取扳麻将砣子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每注赌博从中收取3%的水子钱方式获利。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为许源(已判刑)担保借得人民币30万元,许源将该30万元用于在该赌场与被告人刘某甲绑定向赌客放贷牟利。被告人刘某甲还与许源共同在该赌场占股10%,并单独放贷4万元给赌场股东赵志伟用于开设赌场。在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共非法获利1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同案人许源、赵志伟、杨文彬、张勐捧、罗征气、廖仲宇、黄良云、曾祥雄的供述,证人李某甲、刘某乙、李某乙、羊某的证言,到案经过以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某甲辩称,他只是为许源借款30万元提供担保,并没有与许源绑定在赌场放贷牟利,借给赵志伟4万元不是用于开设赌场,在赌场获利没有1万余元,不知道自己是否在赌场占股。经审理查明:2013年6、7月期间,黄良云、赵志伟、罗征气、廖仲宇、曾祥雄、杨文彬(均已判刑)等人在邵东县火厂坪镇龙公桥村、简家陇乡等地开设赌场,该赌场采取扳麻将砣子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赌场按照每注赌博从赢取的赌资中收取3%的水子钱方式获利。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为许源(已判刑)担保借得人民币30万元,许源将该30万元用于在该赌场与被告人刘某甲绑定向赌客放贷牟利,并单独放贷4万元给赌场股东赵志伟用于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某甲还与许源共同在该赌场占股10%,在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共非法获利1万余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2013年6月份,他帮许源担保借了30万元钱,许源借到钱后带他去简家陇乡双板桥村的赌场,许源告诉他借到的钱是用于在赌场放账赚钱的,说好赚到钱后给他分红,看赚钱的多少,每次给200元、300元、500元不等,另外他还放了4万元的帐给赵志伟。在赌场开设期间他共计获利1万元左右。2、同案人许源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份,赵志伟找到他,说在简家陇乡双板桥村开了个赌场,赵志伟找了些老板参赌,要他去放账。他认为有钱赚,但自己没钱,就邀刘某甲一起去,并通过刘某甲担保向李志强借了30万元钱用于在赌场放账。他和刘某甲讲好去赌场由他放账,赚到的钱一人分一半,刘某甲每天跟他去赌场。他和刘某甲一起在赌场占股10%,每人占5%的股份。他在赌场放账赚了大约10万元,现金只收到4万多元,还有6万元欠账,他给了刘某甲2万多元现金,股份分红现金6000元,他和刘某甲每人分了3000元。3、同案人赵志伟的供述证明:2013年5、6月份,他伙同黄良云、杨文彬等人在简家陇乡双板桥村附近开设赌场持续近两个月时间,赌场采取扳麻将砣子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开始是两帮人各占股50%,他这边是“响伢子”(杨文彬)、“捧伢子”(张勐捧)和他各占1股,许源、刘某甲共同占1股,赌场开了一段时间后,他又喊“建伢子”来占股,就分成5股,各占10%。许源和刘某甲在赌场绑定放账,他知道许源放账的钱都是刘某甲提供的,他还借了刘某甲4万元。每次赢钱后他都会分红利给刘某甲,他知道刘某甲有钱,赌场要旺起来需要现金周转,也想以此拉拢刘某甲继续在赌场放账。4、同案人杨文彬的供述证明:2013年5月份,他和赵志伟等人在简家陇乡双板桥村附近开设赌场,他在赌场占股15%,赌场股东都参赌,刘某甲和许源在赌场放账,他后来分了10%的股份给许源。5、同案人张勐捧的供述证明:2013年6月份,“伟伢子”(赵志伟)在双板桥村开设赌场,赌场分两大股,他自己在赌场占股10%,许老板(许源)也占股10%。6、同案人罗征气的供述证明:2013年6、7月份时,“虾米”(黄良云)等人在邵东县简家陇乡双板桥村等地开设赌场,他在赌场收取水子钱,赌场以扳麻将砣子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不论庄家闲家,按赢钱的3%收取水子钱。7、同案人廖仲宇的供述证明:2013年6月20日左右,赵志伟、黄良云邀他入股开设赌场,并由他负责选址,他答应了。赌场有两大股,以赵志伟为主的一方占股50%,股东有“许老板”、“响伢子”、“捧伢子”、“刘总”(刘某甲)等人,他们那边以“晚老板”、“虾米”(黄良云)为主,还有他和”建伢子”。赌场以扳麻将砣子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不论庄家闲家,按赢钱的3%收取水子钱。8、同案人黄良云的供述证明:2013年6月份“晚哈”说开了个赌场要他入股,并要他在赌场管事,他就去了。赌场开在邵东县简家陇乡双板桥村附近,以扳麻将砣子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不论庄闲,按赢钱的3%收取水子钱。9、同案人曾祥雄的供述证明:2013年6月份,赵志伟在火厂坪镇龙公桥村开了个扳麻将坨子的赌场,后赵志伟要他在赌场占股,并把赌场搬到简家陇乡双板桥村附近,他又叫来黄良云、廖仲宇帮忙,赵志伟给了他和黄良云、廖仲宇50%的赌场股份,赵志伟那边的股东有赵志伟、“响伢子”、“捧伢子”、“亮伢子”、“许老板”、“刘总”。10、证人李某甲、刘某乙、李某乙、羊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7月份,他们在“伟伢子”、“虾米”等人开的赌场里参赌,赌场开在简家陇乡双板桥村附近,采取用麻将坨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场每天有二、三十人参赌,赌场按赢钱的3%收取水子钱。11、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2月2日,邵东县公安局火厂坪派出所民警在火厂坪镇金福缘酒店对面一麻将馆内将正在参赌被告人刘某甲抓获。1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出生于1967年5月7日,犯罪时已成年。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辩称其只是为许源借款30万元提供担保,并没有与许源绑定在赌场放贷牟利,借给赵志伟4万元不是用于开设赌场,在赌场获利没有1万余元,不知道自己是否在赌场占股,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卫华代理审判员 唐 勇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博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