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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燕与钟伟、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钟伟,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徐燕,女,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杨怀成,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伟,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江丽,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利,女,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燕诉被告钟伟、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燕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燕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440元,由原告徐燕负担。审判员 沈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陆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