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诉被告汪××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times,汪×&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王×。被告汪××。原告王×诉被告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娜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