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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诉被告汪××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times,汪×&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王×。被告汪××。原告王×诉被告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娜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