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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执字第006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支行与黄志险、辛飒、李焕滨、邱晓意、金吉香、唐爱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决定书(5)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666-6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支行与黄志险、辛飒、李焕滨、邱晓意、金吉香、唐爱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爱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唐爱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纠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来源: